中国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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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新社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 夏宾 王恩博)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3日发文,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方面,提出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

  中新社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 夏宾 王恩博)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3日发文,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方面,提出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

  对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自然人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单户20万元(人民币,下同)。主要考虑是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暂行办法》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主要考虑有两方面,一是坚持审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二是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

  上述负责人说,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暂行办法》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暂行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暂行办法》还提出,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等内容。(完) 【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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