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承租人确认按现状承租,不得因面积差异主张减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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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陈虹伶 陈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8月22日)发布一批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某管理公司诉温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法院通过该案的审判指出,承租人确认按现状承租,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主张减少租金。出租人某管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陈虹伶 陈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8月22日)发布一批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某管理公司诉温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法院通过该案的审判指出,承租人确认按现状承租,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主张减少租金。

出租人某管理公司与承租人温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按现状出租给温某,未约定租赁面积,亦未约定租金按房屋面积计算。温某确认其在承租前已查看现场,确认知晓房屋现状。租赁期限内,因温某拖欠租金及水电费,某管理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温某辩称,房屋的实际租赁面积明显小于某管理公司在缔约阶段告知的房屋面积,故租金应按实际面积予以减少。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并未约定租金按房屋面积计算,视为按套整体计租。且温某在承租前已查看并确认知晓房屋现状,故其与某管理公司达成按现状租赁、确定租金标准的合意,是建立在对房屋面积有清楚认知的基础上。故温某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租赁行业常见的计租方式有两种,按面积确定租金单价和按套整体计租。租赁合同通常会写明租赁物的面积与地址,但约定的租金标准并非“X元/平方米(或者‘亩’等面积单位)”,则推定为按套整体计租。本案确立了计租方式的认定规则,对承租人有违诚信的抗辩不予采纳,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培树严守合同的契约精神,减少诉讼纠纷具有积极意义。

不动产租赁市场发展关乎国计民生。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为减少不动产租赁纠纷、保护民生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新收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79万余件,同比下降11.56%,审结案件1.68万余件,同比上升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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