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再审判决:超出国家电价标准违法收取的电费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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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陈虹伶 陈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一批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某发展公司诉某市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引人注意。法院通过该案的审判指出,超出国家电价标准违法收取的电费应予退还。承租人某发展公司与出租人某市场公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陈虹伶 陈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一批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某发展公司诉某市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引人注意。法院通过该案的审判指出,超出国家电价标准违法收取的电费应予退还。

承租人某发展公司与出租人某市场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商铺水电费按商业用途计价,由某发展公司支付。合同履行期间,某市场公司按1.35元/度的标准向某发展公司收取电费128万余元,而供电部门根据某发展公司使用分表的电量,按工商业电价标准计得上述期间的应收电费为61万余元。某发展公司起诉请求某市场公司返还多收电费67万余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出租人按1.35元/度的标准计收电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电力法中“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出租人虽辩称电费中包含“供电设备的折旧损耗、公共设施用电损耗和物业费”,但未能明确损耗、折旧具体金额并举证,将物业费纳入电费的行为亦有违电力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出租人应退还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的电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电力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电价关乎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故电价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条款,以及合同履行中出租人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均有违电力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对超过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明确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返还多收电费的裁判规则,对确保国家政令通畅,将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社会大众具有指导意义。

不动产租赁市场发展关乎国计民生。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为减少不动产租赁纠纷、保护民生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新收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79万余件,同比下降11.56%,审结案件1.68万余件,同比上升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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