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法规定: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可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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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新网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梁晓辉 张素 邢翀)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审稿按照规范和保障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处罚程序规定,增加规定: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当场检查场所和由一

  中新网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梁晓辉 张素 邢翀)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审稿按照规范和保障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处罚程序规定,增加规定: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当场检查场所和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三类情形,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规定了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等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有的方面提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观色彩较强,各有各的理解,其含义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执法中不易把握,担心执法中会损害公众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生活。二审稿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执法需要,建议不再使用“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表述。(完)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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