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妍希陈晓被曝没有*
2024-08-30 23:01:46
8月12日,* 在网站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相比原条例,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有以下几点:
结婚和* 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登记取消地域*
草案对于婚姻登记中所需出具的* 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户口簿的要求,以倡导婚姻* 。按照修订草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示的* 和书面材料只有两项——本人的居民*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 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 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 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近年来,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已逐步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 进行了修正。去年,* 同意* 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调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 、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 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规定的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目前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则取消了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按照草案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 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 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登记。
这也就意味着,未来进行婚姻登记,将不会再有地域* 。
明确可以撤销婚姻及三类不受理* 登记情形
修订草案的多个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如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 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请求撤销婚姻。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 门收到* 、人民* 、人民* 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不予受理* 登记的三类情形,分别是未达成* 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以及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对“* 冷静期”细化规定,期间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
“* 冷静期”是涉及婚姻的一项引人注意的新规定。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对“* 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的,可以向原申请* 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 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 登记程序。
根据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和* 协议共同到原申请* 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证。
同时,草案第十七条明确* 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 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八条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 登记当事人出具的* 、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 ,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证。
草案还提出,* 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对个人信息要予以保密
修订草案对婚姻登记涉及的信息安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的工作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草案明确,本条例根据民法典等法律制定,并明确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 * 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 以及外交外事、* 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草案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此外,草案还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仅承担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还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草案对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也作了明确,在“法律责任”部分,草案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四类情形要依法给予处分。这四类情形分别是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 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的;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 证收取费用的。草案明确,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可通过三种方式
向* 反馈对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
一、登录* 网站(* :* mca.gov* ),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 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bhunyin@163* ,邮件标题请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 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