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五届* *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企业科技创新”专章 国有企业科技投入拟视同利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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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有关说明,《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草案)》《重庆市标准化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鼓励领军企业

7月28日,市五届* *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有关说明,《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草案)》《重庆市标准化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鼓励领军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市科技局局长许洪斌在会上介绍,2009年施行的《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对于促进重庆市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关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有必要进行修改。

记者注意到,《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增设了“科技创新承载区”专章,要求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协同创新区和广阳岛智创生态城,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提质发展,推动“一区两群”协同创新,并明确了市政府在承载区建设中的职能职责。

此外,修订草案还新增“企业科技创新”专章,明确从科技型企业到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梯次、链式培育和政策服务,鼓励领军企业牵头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分担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并明确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要求其在加大研发投入、推进* 协同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表率,提出“可以将国有企业的科学技术投入视同利润进行考核”。

“针对重庆市科技创新资源不足、科研机构体制机制不活等问题,修订草案为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作出制度设计。”许洪斌说,修订草案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支持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 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职能;为促进体制机制* ,修订草案还鼓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为重庆市科研院所发展提供新路径。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突出了对人才的全方位服务,要求在薪酬福利、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为科技人才提供便利,目的就是建立起“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障机制,让科技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中。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每辆私人小客车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2次

市交通局局长许仁安介绍,《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深化了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增加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对平台、车辆、行为规范等予以了明确。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从事客运,以顺风车名义从事客运等违法行为作出相关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提出,出租汽车客运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两类。其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应当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修订草案还对共享出行作出规定,提出“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叫做“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须由驾驶员预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可以免费互助,也可以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程不计时的原则计收费用,且每辆私人小客车或者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2次。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草案)》

拟保障中医医师到综合医院等医疗机构执业和进修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共7章61条,主要内容包括中医药服务与规范、中医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支持与保障等。

为解决重庆市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不接受中医医师执业和进修的问题,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草案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且主要采用中医诊疗技术的中医医师,可以在前述医疗机构执业和进修,相关医疗机构应当支持。

鉴于重庆市没有中药主管部门,职责较为分散的现状,草案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中药管理协调机制,加强从中药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链条协调联动,以保障中药质量和安全。

《重庆市标准化条例(草案)》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唐英瑜在会上介绍,《重庆市标准化条例(草案)》共6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管与服务。

为进一步明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厘清职责边界,草案按照国家标准化工作* 明确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细化了部门职责分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具体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和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记者 颜若雯 实* 生 徐亚宁)

(稿件原载于2021年07月29日《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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