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150万!一批药企、个人药品广告违规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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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曝光多起医药相关广告违规典型案例,涉事药店、药企被重罚!多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曝光涉事药店、药企被重罚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曝光10起民生领域违反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有8起为医药相关案件。8起案件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保健品广告使用代言人、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曝光多起医药相关广告违规典型案例,涉事药店、药企被重罚!

多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曝光涉事药店、药企被重罚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曝光10起民生领域违反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有8起为医药相关案件。

8起案件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保健品广告使用代言人、宣传保健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发布处方药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功效作出说明保证、宣传保健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具有治疗保健功能、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

在这批曝光的案件中,不乏药店违规案例。

郑州某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广告审查,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含有“强效、包治、正品”“对降血压有改善效果的功效”等内容的“某某丸”“脑某某丸”等非处方药广告,不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规定,还在广告中对药品的有效率、功效等作出说明、保证。2024年4月,河南省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多家药企甚至传媒公司也同样涉及药品、保健品广告违法。其中包括:

(1)潍坊华某药品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潍坊华某药品有限公司未经广告审查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某品牌医药透骨贴”等医疗器械广告,且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保证等违法内容;发布的“某品牌医药* 贴”等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发布的“罗汉果胖大海菊花茶”“菊花决明子枸杞茶”等普通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并违法使用了“肺部结节、咽炎、咽喉肿痛”等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2024年6月,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无锡某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及李某某违法广告案

经查,无锡某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的“某品牌当归葛根黄芪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并利用“网红达人”李某某进行广告代言。李某某以其名义和形象对前述保健食品作了推荐、证明,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6.4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150.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自2024年4月市场监管*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以及教育培训类违法广告为整治重点,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已办结相关案件6753件,* 金额共计5785.11万元。

药店广告违规不仅会被监管查处,还会被职业打假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市场监管* 曝光的医药广告违法案件中,主要聚焦药店、药企互联网广告,但其实,药店的线下广告宣传,同样也是违规重灾区。

例如,药店POP海报上的保健品虚假夸大宣传、没有有效广告批文随意打广告、免费检测区的公益海报印刷产品信息等,这些广告宣传在药店日常经营中随处可见,可以说是十分常规的宣传手段。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多地市场监管局曾曝光过这样的广告违规案例。

2023年9月7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药房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架上陈列的药品“* ”“绞股蓝”“黄芪粉”“荷叶”“丹参”“三七粉”旁张贴有含“不熏硫全家老少放心吃”字样的宣传广告贴,广告贴中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内容。2023年11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88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为增加药品“某品牌如意胶囊”(非处方药)销量,印制名称为《强力回春如意胶囊》的广告单3700份,雇人在公园、农贸市场等场所发放,夸大了药品实际的主治功能和适应症,欺骗、误导消费者。2023年6月9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药房作出罚款6万元行政处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药店的广告宣传通常也是职业打假人紧盯的漏洞之一,他们常常借此进行敲诈勒索。

据了解,今年以来,北京丰台区内的多家连锁药店频繁遭受职业打假人的胁迫,其中一些药店甚至在短时间内多次遭遇同一批人的“打假”行为。一位北京的连锁药店负责人透露,药品和保健品的广告宣传正是这批打假人重点打假的方向,药店稍不注意就会被抓住把柄,防不胜防。

因此,无论是面对监管部门的监督还是应对别有用心的职业打假人,药店经营者都必须严格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积极进行自查自纠。

药店广告宣传需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药店宣传是《广告法》的踩雷重灾区,尤其针对各种产品的功效宣传,稍不留神,就容易因为各类细碎问题被罚款,那么药店在各类宣传上,可以如何来规避呢?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药店开展营销活动要注意以下6个方面: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处方药可以在* 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4、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d.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d.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e.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国家市场监管* 公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做出明确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 要求,其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或者不适宜人群标注为“无”的,广告中可以不标注。

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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